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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集中发放“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自律卡

2018年11月27日 09:52  点击:[]

省纪委监委干部向记者展示自律卡上印制的“十五不准”行为规范内容


省纪委监委干部接受记者采访谈感想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宏斌、魏铼、通讯员章雷、实习生刘婉茹)打铁自身硬,律人先律己。11月23日,省纪委监委机关举行“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自律卡集中发放仪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为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委巡视办、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发放“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自律卡,并提出要求。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为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等发放“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自律卡

仪式简短、简朴而庄重。仪式上,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宣读了《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湖北日报11月14日已全文刊登)。王立山发放自律卡后作讲话。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为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等发放“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自律卡

后,现场作讲话,要求各级纪委监委领导干部自觉做到“三个坚持”,严格自律,做好表率,当好标杆

王立山指出,全省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尊崇学习遵守执行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率,其中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发挥榜样的力量,做到以上率下,成为一面面旗帜。坚持“一岗双责”、带好队伍。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十五不准”是底线不是高线,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永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王立山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发放和携带自律卡作为一个新的起点,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更高的标准不断提升自己,决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自律卡的正反两面印有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印发的《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即日起将陆续发放给全省2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做到“一人一卡”,随身携带。自律卡将成为指导和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行为的“指南针”,提醒自身廉洁自律的“紧箍咒”,拒绝“糖衣炮弹”和各种请托的“护身符”“挡箭牌”。

发卡仪式后,省纪委监委干部一致表示,将时刻携带自律卡,24小时严管自身,严格做到“打铁自身硬”。

【湖北日报短评】紧箍咒 指南针 护身符

杨宏斌

省纪委监委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率先向机关干部集中发放“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自律卡,特别是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发放和随身携带自律卡,体现了省纪委监委在加强自我监督上率先垂范,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了“头雁效应”,也向全社会发出了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的强烈信号。

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省纪委监委机关即日起人人携带自律卡,时时提醒自我监督、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以实际行动落实总书记要求的体现。

发放和佩戴自律卡并不是搞形式,而是加强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对纪律干部实实在在的约束。自律卡将成为指导和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行为的“指南针”,提醒自身廉洁自律的“紧箍咒”,拒绝“糖衣炮弹”和各种请托的“护身符”“挡箭牌”。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小卡片重千斤。

因此,省纪委监委此举是自戴“紧箍咒”,自我加压,彰显了刀刃向内、自我革命、自我监督的勇气和决心。

从“打铁还需自身硬”到 “打铁必须自身硬”,反映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作风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高。从“还需”到“必须”的变化,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把反腐高压态势推向更高的层次。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也永远在路上。只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监督,才能建设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才能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

【权威发布】

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

1.不准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等。

2.不准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

3.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

4.不准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授课等活动。

5.不准接受监督联系、巡视巡察单位及有关个人和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品等。

6.不准向被函询、谈话提醒、初核等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借款、借车、借房及其他物品,或委托其办理个人、家庭及朋友的事宜。

7.不准“打招呼”或越权交办、批办、催办案件,或利用影响干预正常执行公务、插手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

8.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及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检举材料等。

10.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或擅自处置涉案款物。

11.不准违规打听案情、帮助他人说情,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员,或帮助他人联系与案件审查调查人员见面或信息沟通。

12.不准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情况、干部人事等工作秘密。

13.不准在担负工作任务期间饮酒。

14.不准接受和安排超标准公务接待。

15.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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