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立足职能职责,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量,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各项改革部署在湖北落地见效。
“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近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惩治了一批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又教育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取得了良好成效。新时代新征程,要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既不刻意拔高,也不姑息纵容。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方式,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干部由小错变大错。对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立足事情性质、问题情节、造成危害等,准确运用第二种形态或第三种形态,通过精准惩戒,防止问题发展成犯罪行为,进而挽救党员干部。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坚决运用第四种形态,予以精准打击、严肃惩处,持续释放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形成强大震慑。
坚持严谨规范,提高运用质效。运用“四种形态”,不仅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还要依纪依法、规范用权。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请示报告等工作程序,坚决杜绝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运用“四种形态”的现象。要准确把握适用规则,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中,统一工作尺度和标准,确保“四种形态”运用准确、处理恰当。严格审核把关,加强案件质量评查,防止出现瑕疵或纰漏,确保运用的每一种形态、给予干部的每一次处理处分都站得住脚,经得起检验。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激励担当作为。运用“四种形态”要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保护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对待,既不用现有要求评判过去的行为,也不用过去的标准来审示现在的做法,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审慎稳妥地用好“四种形态”。对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破解难题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综合考虑问题产生的后果和各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不予、免予、减轻或从轻处理,实现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推动党员干部大胆闯、主动试、抓紧干,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中贡献更大力量。(荣容)